当前位置:

2010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讲义(40)

发表时间:2010/7/20 8:47:0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案例七】考核: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001年,某市国有东英机械公司,因市场变化,产品销售不畅,大量积压,厂长李某为了粉饰企业经营业绩,会同会计科长张某、会计王某多次伪造会计凭证、变造会计账薄,虚增利润80万元,并以此编制2001年财务会计报告,经厂长李某等有关人员签字并盖章后报出。事后财政部门调查时,厂长李某、会计科长张某、会计王某对上述行为均供认不讳。

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上述行为属于《会计法》规定的哪种违法行为?

(2)如上述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将如何处罚?

[答案]

(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严重违法行为。

(2)①通报。

②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对单位并处5 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选)

③行政处分。

④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案例八】考核:空头支票+监交

某国有企业发生如下情况:

2003年2月,会计科长王某退休,在与新任会计科长张某办理会计交接手续时,因厂长在外地出差,人事科长负责监交工作。

2003年8月,产品转型急需外购一批原材料,供货方提出先预付材料款30万元。因该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会计科长张某指令会计人员给供货方开出一张30万元空头转账支票。

2004年2月,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报出时,主管会计工作的副厂长、总会计师和会计科长张某在财务报告上加盖名章,厂长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要求:

(1)该企业会计工作交接是否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不符合法律规定。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2)哪些单位有权对该企业签发空头转账支票行为提出赔偿要求?赔偿金额各是多少?

[答案]供货方和银行。供货方支票金额的2%,即0.6万元。.银行是5%,但不低于1000元,即1.5万元。

(3)该企业在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相关内容

相关课程 免费在线试听 中国会计证考试网校

中国会计证考试网 学员心声

编辑推荐

2010会计证考试报名 免费短信提醒

2010会计证 保过班本周 7折优惠

(责任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考试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