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会计法》规定)
1.《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法律赋予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权利,是指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是《会计法》赋予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监督职权;其二是单位负责人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中赋予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监督职权。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有权实施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1)建立健全制度——通过建立健全相关的会计制度,完善单位内部的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账簿、款项和实物的盘点、核查制度。通过建立健全制度,使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各项财物、款项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及时进行记录、计算、反映、核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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