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票管理
1、发票的种类
(1)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一般纳税人有法定情形的,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普通发票: 由营业税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特定情形一般纳税人使用
行业发票 商业零售统一发票
商业批发统一发票
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
普通发票 广告费用结算发票
专用发票
商品房销售发票
(3)专业发票 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帐凭证、保险凭证;
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
国有铁路、国有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
2、发票的基本规定
(1)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时应按号顺序填开
(3)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
(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
(5)开具发票的时限、地点应符合规定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7)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8)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9)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公告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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