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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理记账的监督检查(《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代理资格
(1)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2)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在不超过两个月的期限内整改;
(3)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回代理记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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