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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会计从业《财经法规》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二(7)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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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基本条件是: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国家各项财经和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的需要。 

12.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13.答:下列情况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 

(1)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4.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所谓责令限期改正,是指要求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将其违法行为恢复到合法状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有权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有权对单位并处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分。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答: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特征如下:伪造会计凭证的行为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或者资金往来为前提,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的行为;变造会计凭证的行为是指采取涂改、挖补以及其他方法改变会计凭证真实内容的行为;伪造会计账簿的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伪造或者变造的虚假会计凭证填制会计账簿,或者不按要求登记账簿,或者对内对外采用不同的确认标准、计量方法等手段编造虚假的会计账簿的行为;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是指采取涂改、挖补或者其他手段改变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的行为;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虚假的会计账簿记录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凭空捏造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对财务会计报告擅自进行没有依据的修改的行为。    ’ 

16.答: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责任具体包括: 

(1)通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取通报的方式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公告。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在予以通报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5 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分。对上述所列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撤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上述所列违法行为中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7.答: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行为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对有上述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1)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处以5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处分。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主管行政监察部门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五、综合题 

1.答:(1)A公司吕某、万某存在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于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A公司)并处5 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吕某、万某)处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吕某、万某),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林某存在授意、指使他人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5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答:(1)林总将其儿子林青调入该公司担任出纳一职,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工作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此外,根据《会计工作规范》的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会计张某没有办清会计工作交接手续即办理调动手续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接管人员;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3)销毁保管期满但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而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3.答:(1)合伙企业必须依法建账。《会计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设置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2)合伙企业必须依法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会计法》规定,任何企业的会计核算必须依法接受国家监督,财政部门代表国家行使监督职能。 

(3)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宜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而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4.答:(1)A公司让出纳李某兼任王某的收入、费用账目登记工作不符合《会计法》的规定。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A公司对处理边角废料的收入在公司账册之外另行登记保管的做法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违反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册之外另立会计账册的,责令改正,处以l万元以上l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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