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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精选笔记第一章(4)

发表时间:2012/1/19 10:57:3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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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会计监督

我国已形成了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包括单位内部监督、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和以政府财政部门为主体的政府监督。

一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概念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为了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有关管理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制度和方法。

其本质是一种内部控制制度。 (单选)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单选),并非审计人员。

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单选)

虽然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但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不仅仅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事,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行使好会计监督职权。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单选)

(三)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简答)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应当明确其决策和执行程序,并体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要求。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四)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职权 (简答)

1.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

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五)检举

《会计法》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

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

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二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监督。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主体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财政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执法主体,是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实施主体。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上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

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

(三)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

1.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2.财政部门可以依法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简答)

违法会计行为:

违法会计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1)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依法设置、依法使用、账外账的违法行为。)

各单位设置会计账簿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各单位会计账簿的设置是否符合唯一的原则,是否存在账外设账行为;各单位是否存在设置虚假会计账簿的行为等。

(2)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各单位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各单位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相符,是否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各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等。

《会计法》规定:

对以上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3)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核算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

采用的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处理方法、会计记录文字等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支出、费用、成本、利润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档案保管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

(4)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会计工作人员与会计机构负责人)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实施会计监督的内容有:

(1)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三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

(二)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1.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

2.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3.对委托人、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进行的规范:

(1)委托单位应当如实地向注册会计师提供相关的会计资料。

(2)任何人不得干扰注册会计师独立开展审计业务。

(3)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有监督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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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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