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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案例分析(8)

发表时间:2010/7/12 9:03:1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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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三星公司某采购人员持由该公司开户银行签发的,不能用于支现现金的银行本票,前往某销售公司购置一批价值100万元的商品,在前往途中,由于该采购人员保管不慎,银行本票被盗。随后,三星公司根据该采购人员的报告,将银行本票被盗通知该银行本票的付款银行,要求挂失止付。但该银行对上述情况进行审查后拒绝办理挂失止付。

问:(1)该银行拒绝挂失止付是否正确?为什么?

(2)三星公司在被银行拒绝挂失止付后,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答:(1)该银行拒绝挂失止付是正确的。因为《票据法》规定: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2)①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②向人民法院提出普通诉讼。


6.2007年4月,某市财政局派出检查组对市属某国有钢铁厂的会计工作进行检查。检查中了解到以下情况:(1)2006年3月,新厂长刘某上任后,将其朋友的女儿小林调入该厂会计科任出纳,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工作,小林没有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2006年4月,会计张某申请调离该厂,厂人事部门在其没有办清会计工作交接手续的情况下,即为其办理调动手续。(3)2005年1月,该厂档案科会同会计科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厂长签字后,按规定进行了监销。经查实,销毁的会计档案中有一些是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

要求:请指出上述情况中哪些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1)不符合法律规定。①小林没有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能担任出纳。《会计支》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②即使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也不能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工作。因为《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2)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离岗必须先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未办清交接手续之前不能办理调动手续。

(3)不符合法律规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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