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票据权利的行使。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包括票据的提示承兑、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权等程序。
①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要行使票据权利时,首先要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这是远期汇票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一个必经程序,如果省略此程序就不能请求付款。
②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行为。其中包括: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自到期日起l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③行使追索权。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在票据到期日前,如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有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以及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持票人也可行使迫索权。
(4)票据权利行使的时间和地点。(简单了解)
票据权利的行使场所一般是银行营业点,其时间就是银行营业的时间,即票据时效的最后期限是以银行的营业结束时间为限,而不能以当日的24小时为限。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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