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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通用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章节详情64

发表时间:2014/3/12 10:23:4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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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会计从业考试报名进行中,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4年会计从业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会计从业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4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相关知识点辅导,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四)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10.04.02多选)

1.刑事责任

情节恶劣的,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根据《刑法》规定,对犯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行政责任

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04,02多选)

(1)恢复其名誉。向遭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赔礼道歉,并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恢复原有职位、级别。会计人员受到打击报复,被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的,应当在征得会计人员同意的前提下,恢复其工作;被撤职的,应当恢复其原有职务;被降级的应当恢复其原有级别。(陷阱:恢复从业资格,恢复职称)

【例题·多选题】《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除了对单位负责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还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该补救措施包括( )

A.名誉受损害的应当恢复名誉

B.被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的应当恢复原有职位

C.被撤职的,应当恢复其原有职务

D.降级的应当恢复其原有级别。

『正确答案』ABCD

(五)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

(1)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

(2)泄露国家秘密罪。包括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2.行政责任

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八种。

(六)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法律责任——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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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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