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现金和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现金管理
一、现金及现金管理
(一)现金
现金是指具备现实购买力或者法定清偿力的通货。在金属货币流通条件下,现金是指金属铸币及其他作辅币使用的铸币;在纸币或者信用货币流通的条件下,现金包括铸币、纸币和信用货币。我国的现金是指人民币,包括纸币和金属辅币。
(二)现金管理
现金管理是指现金管理单位按照规定管理各单位的现金收入、支出和库存的一项重要财经管理活动。加强对现金的管理,有利于保证货币发行权的集中;有利于有计划地调节货币流通,保证物价的稳定;有利于集聚资金,支持经济发展;有利于促进各单位加强财务管理,节约使用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有利于维护财经纪律。目前,我国现金管理的主要依据有:国务院1988年9月8日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中国人民银行1988年9月23日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现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使用现金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以下现金管理基本原则:
第一,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第二,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现金使用。
第三,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执行现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稽核。
第五,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三、现金的使用范围
根据规定,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①职工工资、津贴;②个人劳务报酬;③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技术、体育等各项奖金;④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⑤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⑥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⑦结算起点l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在上述①、②、③、④、⑦和⑧项中,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结算起点1000元的部分,应当以转账方式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四、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一,开户单位在购销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的待遇;不得只收现金而拒收支票、银行本票和其他转账结算凭证。转账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第二,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开户单位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核定,开户单位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第三,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不准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用现金,不准利用存款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者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禁止发行变相货币,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第四,一个单位在几家金融机构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支付。
第五,实行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凡在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开设账户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驻华机构,除工资性支出和农副产品采购所用现金支付外,提取现金超过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分行营业部确定的大额现金数量标准的,要填写有关大额现金支取登记表格;同时,开户银行要建立台账,实行逐笔登记,并于季后15日内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支行备案。开户银行对本行签发的超过大额现金标准、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视同大额现金支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第六,开户银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办理现金收支:一是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二是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三是开户单位在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内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四是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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