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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复习重点第五章(6)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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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票据结算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一般来说,票据具有信用、支付、汇兑和结算等职能,其主要特征表现为:
第一,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第二,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
第三,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
第四,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他人支付;
第五,票据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即应无条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
第六,票据是一种可转让证券。
二、银行汇票
(一)银行汇票的概念
银行汇票是指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提取现金,银行在见票时按照实际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银行汇票的格式(参见图5—1至图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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