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表明支付结算与一般的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行为不同。
(二)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所谓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按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如果该行为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即为无效。办理支付结算必须符合《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
(三)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银行只要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与此同时,当事人对在银行的存款有自己的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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