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银行本票分为不定额本票和定额本票两种。
4.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任何一项的银行本票都为无效。
5.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6.银行本票的债务可以依法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银行本票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本票不得背书转让。
7.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8.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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