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主要税收法律规定(本节不作为会计从业资格准人考试的必备内容,仅供选学之用)
一、增值税
增值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增值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现行增值税的基本规范,是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一)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现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
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和自来水。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除上述基本的征税范围外,增值税的特殊征税范围还包括:
1.视同销售行为。如: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或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或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或无偿赠送他人。
2.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3.兼营非应税劳务。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的同时,不定期从事非应税劳务(提供营业税劳务)的行为。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分别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如果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分别核算销售额,其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二)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征收管理时,增值税的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
1.一般纳税人。指年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超过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一般纳税人由税务机关认定。
2.小规模纳税人。指年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在税法规定的标准以下的纳税人。一般是指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三)增值税税率与征收率
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增值税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粮食、自来水、图书、饲料、农业产品等货物,按13%的税率计征增值税。
2.增值税征收率。商业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其适用的征收率为4%;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其适用的征收率为6%。
(四)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
1.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额计算。一般纳税人实行正常征收制,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
(1)销项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或应税劳务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上式中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纳税人收取的销售额如为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在计税时应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后再计算税额。
(2)进项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根据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和按规定的扣税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②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③其他按规定计算的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业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准予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等。
但以下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
[例6-1]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销售应税货物取得不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额500000元,当月购进货物20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税额为34000元,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计算其当月应纳税额如下:
应纳税额=500000×17%一34000=51000(元)
2.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额计算。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制,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上式中的"销售额"与一般纳税人计算销项税额中的销售含义相同。
[例6-2]某小规模纳税人生产企业,某月销售应税货物取得含增值税的销售额31800元,增值税征收率6%。计算其当月应纳税额如下:
应纳税额=31800÷(1+6%)×6%=1800(元)
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的视同销售行为,应按同类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价格计算销售额据以计税,如果没有同类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价格,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进口应税货物,一律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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