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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讲义(19)

发表时间:2010/7/17 8:33:4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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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三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

(二)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1.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

2.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3.对委托人、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进行的规范:

(1)委托单位应当如实地向注册会计师提供相关的会计资料。

(2)任何人不得干扰注册会计师独立开展审计业务。

(3)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有监督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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