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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对财务报表的编制提出哪些基本要求 (1)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2)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3)性质和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出外 (4)财务报表的资产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一般不得相互抵销 (5)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 (1)会计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整理归档并保管一年期满后,移交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人保管; (2)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注意单选题)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3)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4)会计档案应当按规定程序销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单位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的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保管期满但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不得销毁;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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