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税款的缴纳方式
1. 纳税人直接向国库经收处缴纳: 纳税人申报前,先向税务机关领取税票,自行填写,然后到国库经收处缴纳税款,以国库经收处的回执联和纳税申报等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适用于在设有国库经收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设账户,并且向税务机关申报的纳税人。
2. 税务机关自收税款并办理入库手续: 税务机关直接收取税款并办理入库手续的缴纳方式. 适用于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纳税人缴纳的税款;临时发生纳税义务,需向税务机关直接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拍卖所得或变卖所得缴纳的税款.
3.代扣代缴: 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收税款的方式.
适用于 零星分期,不易控制的税源.
4. 代收代缴: 负有收缴义务的法定义务人,对纳税人应纳税款进行代收代缴的方式,即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照税收的规定收取税款.
适用于税收网络覆盖不到或很难控制的领域,如受托加工应缴消费税的消费品,应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5. 委托代征:受托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税款. 适用于零散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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