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营业税
营业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营业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现行营业税法的基本规范,是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一)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包人或承租人为纳税义务人;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分包或转包者为纳税义务人。
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主要有以下几种:
1.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营业税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2.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营业税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机构的,营业税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4.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营业税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5.分保险业务,营业税以初保险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营业税税目、税率
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有三个方面:一是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的应税劳务;二是转让无形资产,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和商誉;三是销售不动产,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现行营业税按上述征收范围分别设置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9个税目。
营业税按照行业、业务类别不同分别采用不同的比例税率,具体规定为:
1.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
2.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税率为5%;
3.娱乐业原规定5%一20%的幅度比例税率,从2001年5月1日起,除个别项目外,一律实行20%的比例税率。
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然后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应从高适用税率计算纳税。
(三)营业税应纳税额和计算
营业税以营业额作为计税依据。营业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营业税的应纳税额计算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1.按营业额全额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
[例6-5]某歌舞厅某月取得门票收入、台位费收入及其他收入共800000元,营业税税率为20%。其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800000×20%=160000(元)
2.按营业额减去准予扣除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运输业中的国际联运业务,建筑业中的转包、分包业务,金融保险业中的转贷业务和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服务业中的广告代理业务、组织境外或境内旅游业务等等,适用这种计算方法。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额—准予扣除金额)×适用税率
[例6-6]某运输公司某月从事出境货物运输业务,取得收入总额6000000元,其中支付给境外承运企业1000000元,营业税税率为3%。其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6000000一l000000)×3%=150000(元)
3.按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按税法规定,纳税人的自行建筑行为及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应税行为,在没有同类应税业务价格据以计税时,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一营业税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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