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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律制度概述辅导(53) 2011年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第一章

发表时间:2010/9/14 13:09:4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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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1、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

(1)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罪。

(2)泄露国家秘密罪。

2、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行政责任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性不大,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八种。

八、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法律责任

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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