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发票管理
(一)发票的概念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用以摘记经济业务活动的收付款凭证。它是确定经营收支行为发生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源控管和开展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是发挥财税监督职能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同时发票还是加强部门和行业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购货合同的权益证明,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本行政辖区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
发票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防伪专用品。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生产,并核发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许可证。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确定和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应按财政、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发票工本费,并向购票方开具收据。
发票管理的主要政策法律依据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关发票管理规定。
(二)发票的种类
发票的种类由省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社会经济活动的需要确定,按照不同管理工作的需要,我们可以对发票按照不同的方法进行分类。常用的发票分类有以下几种:
按照行业分类,发票可分为工业发票、商业发票、服务业发票、交通运输业发票、建筑安装业发票等;按照发票所用纸质不同,发票可分为普通纸发票、涂碳纸发票、水印纸发票等;按照发票填开金额的不同限制,发票可分为无限额发票、限额发票、定额发票等;按照发票使用对象的不同,发票可分为通用发票和单位具名发票等;按照发票填开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手写发票、电脑发票、税控发票等;按照发票用途的不同,可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专业发票等。
1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只有经国家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能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和法定情形的一般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的证件有:一是加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二是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工作证);三是发票专用章印模。
增值税纳税人在办理完毕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后,应按如下程序领购专用发票:一是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二是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证件;三是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并在发票领购簿上核定专用发票的购票种类、领购数量和购票方式;四是领购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税务机关应当停止向其发售专用发票:一是不能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二是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有关纳税资料的;三是未按规定使用和保管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间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时,应当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但下列情况不得开具:一是购买方未提供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二是销售免税项目货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是其他按规定不准抵扣的货物或者劳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专用发票,应按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税款,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后,方可作为抵扣凭证。专用发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抵扣凭证:一是仅取得发票联或抵扣联;二是认证不符,密文有误;三是属于虚开的发票;四是未按规定开具的发票。
2.普通发票。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前者适用于某个行业的经营业务,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等;后者仅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等。
普通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符合条件的企业也可以申请印制具名普通发票。一般情况下,如果企业财务制度及发票管理制度健全,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使用量大的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和自印发票的格式。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审核批准后,到指定印刷厂印制。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办理领购发票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书面申请,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以及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发给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持发票领购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对无固定经营场地、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者财务制度不健全的纳税人需要发票的,到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由征收窗口代开发票。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外管证》,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3.专业发票。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国有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
专业发票是一种特殊种类的发票,但不套印发票监制章;它属于发票的管理范围,但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由主管部门自定式样,自行印制、发放和管理,自行负责。这是专业发票的特征,也是与其他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区别之处。
专业发票的主要依据是《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国有的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业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管理”。
实际工作中,专业发票的管辖范围与《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范围已经发生很大变化。为了进一步规范发票管理,加强“以票管税”、税源监控力度,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省级税务机关逐步将专业发票纳入税务机关管理范畴。目前,我省已纳入税务机关管理的专业发票有:保险专用发票、金融服务统一发票、邮政业务统一发票、货物运输统一发票等,很多地方还将交通客运统一发票也纳入税务机关管理。今后发展方向肯定是将专业发票全部纳人税务机关统一管理,套印全国统一的发票监制章。
关于如何界定发票问题,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前面所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用以摘记经济业务活动的收付款凭证。但在实际工作中并不是所有的收付款凭证都是发票。一般来说,可从其记载的经济内容来看收付款凭证大致分为三大类:
一是基于生产、经营性活动收付款项,证明资金所有权转移的收付款凭证。这类凭证记载的主要是商(产)品销售、提供或接受服务等生产、经营性活动状况。从税收管理的角度来看,这类活动都是涉税行为的活动,其营业收付款凭证都属于发票范围。
二是基于行政管理活动收付款项的收付款凭证。主要有行政性收费收款收据,如执法机关的罚没款项、司法机关的诉讼费用、某些行政机关颁发执照、许可证等收取的登记费、许可费等,这类凭证与税收管理没有直接联系,属于非涉税的收付款凭证,应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统一收款收据。
三是基于非经营性、非财政性收入的收付款凭证。主要指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商企业和个人取得的非经营性款项收入业务,如赞助、捐赠、集资、赔偿、划转、上缴等,既非经营性收入,也非财政性收入,但都直接影响收付款单位的成本核算,与税收管理有着较为密切的联系,因此,收付上述款项,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统一收款收据。该统一收款收据不属于发票,但税收部门视同发票一样管理。但对单位内部为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的需要,仅限于单位内部使用的自制或外购的内部结算凭证,大多与税收管理没有直接的联系,则不属于发票范围,也不必由税务机关来监制。
(三)发票的开具要求
1.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时应按号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3.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5.发票开票时限和地点应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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