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票据权利的时效。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权益。
【例题•判断题】A公司采购农产品,向农户B签发了一张1万元的现金支票,出票日期为2008年3月1日,B于6月5日提示付款,银行拒付。持票人B的票据权利并未丧失。因为《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
[答案]对
【例题• 单选题】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 )。
A.3个月 B.6个月 C.2年 D.5年
[答案]A
相关内容:
编辑推荐: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