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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辅导(3)2011年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第二章

发表时间:2010/9/16 14:46:5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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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重点掌握:

(1)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3)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例题1】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签发票据时,可以更改的项目是( )。

A.出票日期

B.收款人名称

C.票据金额

D.用途

【答案】D

【例题2】下列各项属于无效支票的有( )。

A.更改签发日期的支票

B.更改收款单位名称的支票

C.中文大写金额和阿拉伯数字金额不一致的支票

D.由出票人授权补记金额的支票

【答案】ABC

【例题3】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会导致票据无效的是( )。

A.原记载人更改金额,并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B.原记载人更改出票日期,并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C.原记载人更改票据用途,并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D.原记载人更改收款人名称,并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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