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1)所谓“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
所谓“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2)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
(3)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例题•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签发票据时,可以更改的项目是( )。
A.出票日期
B.收款人名称
C.用途
D.票据金额
[答案]C
【例题•判断题】对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进行更改的票据,为无效票据。( )
[答案]对
(4)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 + 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例题•判断题】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
[答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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