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专人负责监交(为了明确责任)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2)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通常有三种情况:
第一,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监交,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代表主管单位监交。如因单位撤并而办理交接手续等;
第二,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尽快监交,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督促监交。如主管单位责成所属单位撤换不合格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所属单位负责人却以种种借口拖延不办交接手续时,主管单位就应派人督促会同监交等;
第三,不宜由所属单位负责人单独监交,而需要主管单位会同监交。如所属单位负责人与办理交接手续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矛盾,交接时需要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以防可能发生单位负责人借机刁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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