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监交人员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当出现下列情况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①所属单位领导人不能监交,需要由上级主管单位派人代表主管单位监交;
②所属单位领导人不能尽快监交,需要由上级主管单位派人督促监交;
③不宜由单位领导人单独监交,而需要上级主管单位会同监交;
④上级主管单位认为存在某些问题需要派人会同监交的。
4、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移交完毕,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在移交清册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名称,移交清册的页数以及需说明的问题和意见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行开立账簿
(3)移交清册一般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5、会计资料移交后的责任界定
(1)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即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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