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
(一)税务登记的概念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它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也是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
(二)税务登记的作用
税务登记有利于税务机关监控税源,合理配置征管资源,组织税收征收管理活动。通过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可以了解纳税人的基本情况,掌握税源分布状况,合理地调配征管力量,建立科学、严密的征管组织,实行源头控制,防止漏征漏管;通过税务登记有利于税务机关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研究制定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为税务决策提供依据;税务登记还有利于增强纳税人的税收法治观念和纳税意识,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维护纳税人自身合法权益;另外,通过税务登记,还建立了征纳关系,有利于税务机关检查监督,保障纳税人依法享受税收政策上的帮助和指导,使生产经营、领购发票、申请减免税等权益依法得到维护。
税务登记主要政策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二、税务登记范围
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另外,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凭证。
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是我国改革开放、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对税收征管工作提出的客观要求,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经济活动方式、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渠道更加复杂化、多样化,极大地增加了税收征管难度。现行规定增加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规定,有助于加强税务机关管理力度,明确扣缴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促使其履行义务,有效避免税收的流失。
三、税务登记种类
税务登记的种类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登记、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和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一)设立税务登记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卢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其他非生产经营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是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二是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三是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四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五是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二是住所、经营地点;三是登记类型;四是核算方式;五是生产经营方式;六是生产经营范围;七是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八是生产经营期限;九是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十是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即时或限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的内容。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二)变更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是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重要变化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一种税务登记手续。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办理变 更税务登记:发生改变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改变生产经营或经营方式、增减注册资金(资本)、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或增减银行账号、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的。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一是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二是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三是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四是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一是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二是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三是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变更表》,如实填写变更登记事项、变更登记前后的具体内容。税务登记变更表的内容主要包括:纳税人名称、变更项目、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上缴的证件情况。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三)停业、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通常为停业前一个星期)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四)注销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需终止履行纳税义务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一种税务登记手续。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
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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