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8: (三)会计基础
企业应当在收入和费用实际已经发生时就进行确认,而不是等到实际收到现金或者已经支付现金时才进行确认。----权责发生制
按是否收到或支付现金作为确认收入和费用的依据。----收付实现制
目前,我国的行政单位会计采用收付实现制,事业单位会计除经营业务可以采用权责发生制外,其他业务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
二、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包括: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
三、会计核算的总体要求
(一)会计核算依据
会计核算是会计工作的基本职能之一,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环节。
《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1、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指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或者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包括引起资金增减变化的经济活动。
2、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针对有些单位利用虚假或者虚拟经济业务事项,编造不真实的会计资料,借以欺骗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会计法》和《福建省实施<会计法>办法》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会计资料,主要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它是会计核算的重要成果,是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经营者进行经营管理、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因此,《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都要求,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伪造、编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针对我国经济生活中存在的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情况,《会计法》特别作出了上述规定。
①所谓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
②所谓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即篡改事实;
③所谓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数据,使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无法反映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即以假乱真。
四、会计电算化
要保证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和安全,《会计法》对会计电算化作出两方面规定:一是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软件是会计电算化的重要手段和工具,会计软件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要求和会计人员的习惯,是保证会计资料质量和会计工作正常进行的重要前提。因此,法律上要求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使用的会计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必须通过国家财政部的审核批准。二是用电子计算机软件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
会计电算化岗位:电算主管、软件操作、审核记账、电算维护、电算审查、数据分析等。
采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前,电子计算机会计核算应当与手工会计核算同时运行3个月以上并取得一直结果后,方可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
《福建省实施<会计法>办法》要求所有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必须对会计数据进行备份,实行异地备份制度。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政府会计核算中心必须建立灾难数据备份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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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原茶仙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