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企业内部生成的会计凭证、账簿和辅助性会计资料,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不输出纸面资料:
(1)所记载的事项属于本企业重复发生的日常业务;
(2)由企业信息系统自动生成;
(3)可及时在企业信息系统中以人类可读形式查询和输出;
(4)企业信息系统具有防止相关数据被篡改的有效机制;
(5)企业对相关数据建立了电子备份制度,能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6)企业对电子和纸面会计资料建立了完善的索引体系。
14.企业获得的需要外部单位或者个人证明的原始凭证和其他会计资料,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不输出纸面资料:
(1)会计资料附有外部单位或者个人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可靠的电子签名;
(2)电子签名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第三方认证;
(3)所记载的事项属于本企业重复发生的日常业务;
(4)可及时在企业信息系统中以人类可读形式查询和输出;
(5)企业对相关数据建立了电子备份制度,能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6)企业对电子和纸面会计资料建立了完善的索引体系。
15.会计信息化的监督管理:
(1)企业使用会计软件不符合《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要求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公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相关部门或其派出机构。
(2)财政部采取组织同行评议,向用户企业征求意见等方式对软件供应商提供的会计软件遵循《规范》的情况进行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发现会计软件不符合《规范》的,应当将有关情况报财政部。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会计软件不符合《规范》的,有权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反映,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反映开展调查,发现会计软件不符合《规范》的,应当将有关情况报财政部。
(3)软件供应商提供的会计软件不符合《规范》的,财政部可以约谈该供应商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未改正的,由财政部予以公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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