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提示付款。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l0日内。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通过委托收款寄来的商业承兑汇票,将商业承兑汇票留存,并及时通知付款人。
(4)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收到开户银行的通知,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
(5)银行办理商业承兑汇票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填制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连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6)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通知之目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拒绝付款证明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将拒绝付款证明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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