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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精选笔记第三章(2)

发表时间:2012/1/19 11:36:0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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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务管理

税务管理是指税收征收管理机关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制度,加强税收工作,协调征税关系而开展的一项有目的的活动。

税务管理是税收征

收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税款征收的前提。

包括: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等。(加:发票管理) (多选)

一、税务登记

(一)税务登记的概念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它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起点。(单选)

(二)税务登记的范围(多选)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依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办理税务登记。

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其他主体均应办理纳税登记。(判断)

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扣缴税款凭证。

(三)税务登记的种类

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多选)

1.开业登记(设立税务登记)

设立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依法成立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后,为确认其纳税人的身份,纳入国家税务管理体系而到税务机关进行的登记。

(1)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地点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

(2)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30日内(单选)

《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3)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①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②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③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④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在银行开立账户。

一是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二是住所、经营地点;

三是登记类型;

四是核算方式;

五是生产经营方式;

六是生产经营范围;

七是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

八是生产经营期限;

九是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十是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2.变更税务登记

(1)概念。

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后,因登记内容发生变化,需要对原有登记内容进行更改,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税务登记。

(2)时限要求。---30日 (单选)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提供的证件和资料

①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②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③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④其他有关资料。

(4)变更表或证

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判断)

3.停业、复业登记

(1)停业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经确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其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判断)

停业申请登记表---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2)复业登记

(3)延长停业登记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4.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开具证明----所在地税务机关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纳税人每到一县(市)都要开具一份《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报验登记---营业地税务机关

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5.注销登记

(1)概念

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由于法定的原因终止纳税义务时,向原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取消税务登记的手续。

(2)类型、时限

①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②纳税人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 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单选)

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单选)

2012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精选习题汇总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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