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关系
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法律制度正常运行的社会和思想基础,会计法律制度是促进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形成和遵守的制度保障。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法律制度作为社会规范的一部分,属于会计人员行为规范,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联系
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有着共同的目标、相同的调整对象、承担着同样的职责,两者联系密切。主要表现在:
第一,在作用上相互补充。在规范会计行为中,我们不可能完全依赖会计法律制度的强制功能而排斥会计职业道德的教化功能,会计行为不可能都由会计法律制度进行规范,不需要或不宜由会计法律制度进行规范的行为,可通过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来实现,同样,那些基本的会计行为必须运用会计法律制度强制规范。
第二,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重叠。会计法律制度中含有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同时,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中也包含会计法律制度的某些条款。
第三,在地位上相互转化、相互吸收。最初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就是对会计职业行为约定俗成的基本要求,后来制定的会计法律制度吸收了这些基本要求,便形成了会计法律制度,可以说,会计法律制度是会计职业道德的最低要求。
第四,在实施过程中相互作用、相互促进。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法律制度正常运行的社会和思想基础,会计法律制度是促进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形成和遵守的重要保障。
二、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主要区别
(一)性质不同
会计法律制度通过国家机器强制执行,具有很强的他律性。会计职业道德并不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很多来自于职业习惯和约定俗成。会计职业道德依靠会计从业人员的自觉性,自愿地执行,并依靠社会舆论和良心来实现,基本上是非强制执行的,具有很强的自律性。
(二)作用范围不同
会计法律制度侧重于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和结果的合法化,具有较强的客观性。会计职业道德不仅要求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还要调整会计人员内在的精神世界。会计法律制度的各种规定是会计职业关系得以维系的最基本条件,是对会计从业人员行为的最低限度的要求,用以维持现有的会计职业关系和正常的会计工作秩序。在会计职业活动的实践中,虽然有很多不良的会计行为在违反了会计法律制度的同时也违背了会计职业道德,但也有的不良会计行为只是违背了会计职业道德而没有违反会计法律制度。例如,会计人员不钻研业务,不加强新知识的学习,造成工作上的差错,缺乏胜任工作的能力。对这种情况,我们可以说会计人员没有很好地遵守会计职业道德,但不能说其违反了会计法律制度。再如,某些会计人员缺乏爱岗敬业精神,对本职工作仅满足现状、不求进取、应付差事,尽管我们不能说这种现象违反了会计法律制度,但它违背了爱岗敬业、提高技能等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
(三)实现形式不同
会计法律制度是通过一定的程序由国家立法机关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颁布和修改的,其表现形式是具体的、明确的、正式形成文字的成文条例。而会计职业道德出自于会计人员的职业生活和职业实践,日积月累,约定俗成。其表现形式既有明确的成文的规定,也有不成文的规范,尤其是那些较高层次的会计职业道德,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信念之中,并无具体的表现形式,它依靠社会舆论、道德教育、传统习俗和道德评价来实现。即使是那些成文的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相比,在表现形式上也缺乏具体性和准确性,通常只是指出人们应当做或不应当做某种行为的一般原则和要求。
(四)实施保障机制不同
会计法律制度不仅仅是一种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而且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会计法律制度的这种保障机制不仅体现在其法律规范的内容中具有明确的制裁和处罚条款,而且体现在设有与之相配合的权威的制裁和审判机关。而会计职业道德不是由国家立法无条件执行的具体条款,而是会计工作历史经验的总结,是社会对会计职业和会计人员行为共同认可的规范,会计职业道德的实施更需要广大会计人员的自觉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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