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辅导(13) 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第三章

发表时间:2010/9/27 13:20:3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3、发票的开具要求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款项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1)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时应按号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3)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

(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

(5)开具发票的时限、地点应符合规定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注意:

(1)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2)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在线观看郭淑荣老师对《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的精彩讲解

◆2010年中国会计证考试网辅导方案

◆2010年会计证考试用书,点此订购

◆与其他学员进行交流

◆免费考试报名短信提醒

(责任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考试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