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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复习重点第二章(9)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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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记账本位币的基本规定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这是《会计法》对我国记账本位币的规定。这一规定包括了以下三方面:

    (一)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这是各单位进行货币计量应遵循的原则。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在我国境内具有广泛的流通性。因此,《会计法》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我国境内各单位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单位的一切经济业务事项以人民币进行会计核算和反映。

    (二)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这是对记账本位币所作的适应性规定。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不断增多,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发展迅速,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在一些单位的会计核算中明显增多,有的占据了支付主导的地位,如果要求这些单位平时每一笔的外币收支都要折算为人民币记账,不但会影响其经济业务往来,同时也会加大会计人员的工作量。因此,为了方便这些单位的会计核算,《会计法》作了可以选用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规定。但是,这些单位在选择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时,必须遵守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原则,而且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三)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以人民币反映
    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单位,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一定的外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反映,以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阅读和使用,也便于税务、银行、工商等部门通过财务会计报告计算应缴税款、进行信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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