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
1.银行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如果银行汇票上未记载以下七个方面事项之一的,该汇票无效:
(1)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如果汇票附有条件,则汇票无效。
(3)确定的金额。金额必须是固定的数额,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汇票将无效。在实践中,银行汇票记载的金额有汇票金额和实际结算金额。汇票金额是指出票时汇票上应该记载的确定金额;实际结算金额是指不超过汇票金额,而另外记载的具体结算的金额。汇票上记载有实际结算金额的,以实际结算金额为汇票金额。如果银行汇票记载汇票金额而未记载实际结算的金额,并不影响该汇票的效力,而以汇票金额为实际结算金额。实际结算金额只能小于或等于汇票金额,如果实际结算金额大于汇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无效,以汇票金额为付款金额。
(4)付款人名称。付款人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的委托支付汇票金额的人。付款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付款人的名称,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将不知道向谁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因此,汇票上未记载付款人的,汇票则为无效。
(5)收款人名称。收款人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受领汇票金额的最初票据权利人。
(6)出票日期。这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签发汇票日期。出票日期在法律上具有重要的作用,即可以确定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付款日期、确定见票即付汇票的付款提示期限、确定利息起算日、确定某些票据权利的时效期限、确定保证成立之日期、判定出票人于出票时的行为能力状态以及代理人的代理状态等,因此,如果汇票上不记载出票日期,这将不利于保护持票人的票据权利。
(7)出票人签章。这是指出票人在票据上亲自书写自己的姓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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