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票据记载事项
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记载事项(非法定记载事项)等。
1.绝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不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例如,表明票据种类的事项,必须记明“汇票”、“本票”、“支票”,否则票据无效。
2.相对记载事项。是指除了必须记载事项外,《票据法》规定的其他应记载的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可以记载,也可以不记载。记载的,按照记载的具体事项履行权利和义务;未记载的,适用法律的统一认定。例如,《票据法》规定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这里的“背书日期”就属于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背书日期的,《票据法》视同背书日期为“到期日前”。
3.任意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而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例如,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其中的“不得转让”事项即为任意记载事项。
【例题•单选题】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不得转让”属于票据的( )。
A.绝对记载事项
B.相对记载事项
C.任意记载事项
D.若不记载则该票据无效的事项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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