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法律特征
其它
1、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2、要式行为
3、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银行“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不再承担付款、受委托付款责任。
4、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1、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
2、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根据统一支付结算制度制定细则,报总行备案。
根据需要可以制定“单项”支付结算方法,报中国人民银行行总行批准后执行。
3、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总行根据统一支付结算制度制定具体管理实施办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
5、支付结算依照相关法律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原则
3、银行不垫款原则。
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其它
1、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2、按规定开立、使用帐户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不得代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3、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1、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的真实签章的效力。
2、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
3、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4、签章分为签字或盖章、签字并盖章。
4、填写要标准化、规范化
教材p122-123(熟练掌握)
1、关于收款人名称;
2、关于出票日期;
3、关于金额
第二节 银行结算帐户
一、银行结算帐户的种类: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资料来源于www.kjks.com.cn)
“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帐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帐户管理;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帐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帐户管理
二、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帐户,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帐户。
三、银行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审查之后,
1、开立基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帐户,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
2、开立一般存款帐户、其他专用存款帐户、个人银行结算帐户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3、单位开立基本存款帐户之外的帐户,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帐户开户银行。
4、中国人民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帐户开户资料进行审核。
5、开立单位银行结算帐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可收不可付)
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帐户转为基本存款帐户、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帐户除外。
四、银行结算帐户的撤销:
1、撤销帐户时:
(1)与开户行核对银行帐记存款余额;
(2)交回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
(3)交回开户登记证
2、有下列情形,存款人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帐户的申请:
(1)“没了”:被撤并、解散、 宣告破产或关闭;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2)“搬了”: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Page]3、属于以上“没了”的情形,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帐户的申请。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帐户手续的,银行有以停止期限银行结算帐户的对外支付。(可收不可付)
4、存款人尚未清偿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帐户。
5、结算帐户的用途:见附表三
第三节 票据结算
一、票据概述:见附表四
二、银行汇票
1、概念: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使用范围:同城、异地;单位、个人均可使用
3、程序:
(1)注意银行汇票的具体承办流程;教材p138-139
(2)绝对记载事项:表时“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3)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4)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
三、支票:所有内容重点掌握,教材p139-140
第四节 银行卡结算
一、分类:
1、按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分为:信用卡(可透支)、借记卡(不可透支);
2、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不交备用金)、准贷记卡(交备用金)
二、银行卡交易规定:
1、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单位卡不得支取现金
2、透支限额:
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
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
同一帐户月透支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
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
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不得超过过10万元。(含等值外币)
四、银行卡计息
1、银行卡计息包括:计付利息、计收利息
2、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的万分之五。
五、银行卡收费:
1、银行卡收单业务:签约银行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
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
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
2、持卡人跨行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按规定标准缴纳的手续费
在领卡城市“内”取款,每笔交易手续费“不超过”2元。
在领卡城市以“外”取款,每笔交易手续费为“2元”加“取款金额的0.5-1%”
第五节 结算方式
一、结算方式的种类: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国内信用证
二、汇兑:分为信汇、电汇
三、托收承付:重点掌握教材p143-144
(1)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结算方式。
(2)适用单位:国有企业、
供销合作社、
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3)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商品交易产生的劳务款项。
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4)托收承付的结算起点: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为1千元;其他的为每笔1万元。
四、委托收款:
适用范围:单位、个人;同城、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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