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题1】2003年3月5日,时任某造纸厂厂长的杨某,召集该厂经营副厂长、财务科长、副科长、出纳到其办公室。指使上述人员共同对该厂上年度的财务支出流水账、凭证等会汁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由在场人签名,之后,杨某指示沿用该厂以往的做法,将审核过的会计资料让人拿到锅炉房予以烧毁,2004年4月5日,杨某再次沿用上次做法,将审核过的该厂财务和该厂劳动服务公司上年度的财务流水账、凭证等会计资料,指使他人拿到锅炉房予以烧毁。该厂两次被烧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共计567952.52元。
要求:
(1)分析该厂的这种做法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的规定(请说明法律法规名称及对会计资料规定的相关内容)?
(2)厂长杨某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3)对造纸厂和厂长应如何处罚?
【解析】
(1)该厂的这种做法实际上是违反会计法,是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会计资料的行为。
(2)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给予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3)依照《刑法》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有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据《会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五千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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