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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复习重点第七章(8)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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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会计职业道德的检查与奖惩

为了建立健全会计职业道德体系,充分发挥会计职业道德的作用,建立职业道德规范和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的基础,对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遵循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进行相应的表彰、奖励和惩罚,建立、健全会计职业道德检查和奖惩机制,这是会计职业道德整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健全会计职业道德的检查和奖惩机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目前在我国尚处于初级阶段,需要政府引导,行业组织、单位、会计从业人员积极参与,不断建设和完善。财政部门可以利用行政管理的优势,对会计职业道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计行业协会可以通过行业管理开展会计职业道德的纪律与约束,政府、行业组织、单位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对会计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情况进行考核奖惩,严重违反会计职业道德,并违反《会计法》的,必须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一、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作为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利用其行政管理职能等资源,开展对会计职业道德监督检查,是十分有效的。财政部门将《会计法》执法检查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聘用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引导建立健全会计职业道德检查与奖惩机制。
(一)会计法执法检查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
财政部门作为《会计法》的执法主体,可以依法对单位执行会计法律、法规情况及会计信息质量情况进行检查。例如,2001年,财政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会计法》执法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会计法》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执行情况。从会计职业道德角度来看,上述会计执法检查内容与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和强化服务等道德规范的要求是一致的。开展《会计法》执法检查的同时,也对会计人员是否遵守职业道德情况进行了检查。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会计法律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会计法律的行为,一般也是违反会计职业道德要求的。会计从业人员若存在违法行为不但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同时还接受相应职业道德惩戒。法律和道德惩戒应同时并处,不可替代。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管理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制度是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按规定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等相关信息。同时,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还应当对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和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二十四条规定:“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
由此可见,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制度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结合起来有着制度基础,对于建立健全会计职业道德检查与奖惩机制,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目前,可以结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和持证人员的从业档案信息,建立会计人员诚信档案作为财政部门监督管理的依据,也可以向用人单位开放,从而督促、约束、激励会计人员严格自律,认真执行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聘用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
我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四个级别,其中会计员、助理会计师为初级资格,会计师为中级资格。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通过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取得初级资格的,可聘任会计员职务,满足国家有关规定条件的可聘任助理会计师职务;取得中级资格的,并符合国家有关制度规定,可聘任会计师职务。根据财政部、人事部联合印发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规定,报考初级资格、中级资格的人员,应“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等,对报考人员的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提出要求。
各单位在聘任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时,除必须具备同级专业技术资格外,也应考察其遵守职业道德情况。对于有违法犯罪行为而受过刑事处罚,因在财务会计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到行政处分,或者参与所在单位偷税、逃税、通同舞弊等活动,组织会计作假等其他违反会计职业道德行为的,可以不聘用,这些人专业技术水平越高,对单位可能带来的会计、财务等风险也会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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