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电算化概述
11.会计软件和服务的规范: 会计软件的界面应当使用中文并且提供对中文处理的支持,可以同时提供外国或者少数民族文字界面对照和处理支持。 会计软件应当提供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的会计科目分类和编码功能。 会计软件应当提供不可逆的记账功能,确保对同类已记账凭证的连续编号,不得提供对已记账凭证的删除和插入功能,不得提供对已记账凭证日期、金额、科目和操作人的修改功能。
12.企业会计信息化的工作规范: 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应当注重整体规划,统一技术标准、编码规则和系统参数,实现各系统的有机整合,消除信息孤岛。 企业应当促进会计信息系统与业务信息系统的一体化,通过业务的处理直接驱动会计记账, 减少人工操作,提高业务数据与会计数据的一致性,实现企业内部信息资源共享。企业会计信息系统数据服务器的部署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数据服务器部署在境外的,应 当在境内保存会计资料备份,备份频率不得低于每月一次。境内备份的会计资料应当能够在境外服务器不能正常工作时,独立满足企业开展会计工作的需要以及外部会计监督的需要。
13.企业内部生成的会计凭证、账簿和辅助性会计资料,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不输出 纸面资料:
(1)所记载的事项属于本企业重复发生的日常业务;
(2)由企业信息系统自动生成;
(3)可及时在企业信息系统中以人类可读形式查询和输出;
(4)企业信息系统具有防止相关数据被篡改的有效机制;
(5)企业对相关数据建立了电子备份制度,能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 响;
(6)企业对电子和纸面会计资料建立了完善的索引体系。
14.企业获得的需要外部单位或者个人证明的原始凭证和其他会计资料,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的,可以不输出纸面资料:
(1)会计资料附有外部单位或者个人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可靠的电子 签名;
(2)电子签名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第三方认证;
(3)所记载的事项属于本企业重复发生的日常业务;
(4)可及时在企业信息系统中以人类可读形式查询和输出;
(5)企业对相关数据建立了电子备份制度,能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6)企业对电子和纸面会计资料建立了完善的索引体系。
15.会计信息化的监督管理:
(1)企业使用会计软件不符合《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要求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公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相关部门或其派出机构。
(2)财政部采取组织同行评议,向用户企业征求意见等方式对软件供应商提供的会计软件遵循《规范》的情况进行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发现会计软件不符合《规 范》的,应当将有关情况报财政部。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会计软件不符合《规范》的,有权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反映,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反映开展调查,发现会计软件不符合《规范》的,应当 将有关情况报财政部。
(3)软件供应商提供的会计软件不符合《规范》的,财政部可以约谈该供应商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未改正的,由财政部予以公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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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