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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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贯性原则
一贯性原则也称一致性原则,是指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具有复杂性和多样化,对于企业发生的有些经济业务会计制度规定可以采用多种会计核算方法。例如:企业存货的领用和发出,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或后进先出法等确定其实际成本;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假如企业在不同的会计期间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同,据此计算出来的会计资料就会有差异,从而会产生不同的经济结果。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单位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通过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来达到粉饰财务报告情况,欺骗投资者、债权人和管理部门的目的,严重扰乱了会计秩序。
(五)可比性原则
可比性原则是指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不同的企业可能处于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为了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比较不同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只要是相同的交易或事项,各企业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会计指标计算口径就应当一致。
(六)及时性原则
及时性原则是指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会计信息的价值在于帮助使用者及时作出经济决策。企业在会计核算过程中贯彻及时性原则,首先,要在经济业务发生后,及时收集整理各种原始单据;第二,要按会计制度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第三,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时限内,及时编制出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传递给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
如果企业的会计核算不能及时进行,会计信息不能及时提供,就无助于经济决策,就不符合会计的及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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