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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重庆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辅导资料7

发表时间:2013/1/28 13:44:3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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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重点讲义。希望本文能帮助您系统的复习2013年会计从业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会计从业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

第三节 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

一、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电子支付、银行卡等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法律行为。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支付结算方式有:票据(汇票、本票、支票)、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银行卡、信用证。

  

传统支付:现金支付、票据交换。

电子支付:电子联行、电子汇兑、中国现代化支付。

网络支付:支付网关、电子钱包、电子货币。

(二)支付结算的种类

1.结算采用的形式划分

结算采用的形式不同,可分为现金结算和非现金结算两种。

2.结算采用的工具划分

结算使用的工具不同,分为票据结算和非票据结算两类。

(三)支付结算的法律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进行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所谓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依照一定的形式进行的行为。如果该行为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即无效。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2)单位和银行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的简称。

(3)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人的签名或盖章。

(4)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5)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6)金额中须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

(7)少数民族和外国驻华使领馆,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记载。

【例题·判断题】支付结算是一种不要式行为,可以不按照一定形式进行。( )

[答案]错

【例题·多选题】支付结算的法律特征表述错误的有( )。

A.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B.签名或签章可以使用化名或笔名

C.中文大写金额和阿拉伯数码不一致的票据以中文金额为准

D.少数名族大写金额不能使用少数民族文字

[答案]BCD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支付结算制度,分行制定细则等。

5.支付结算依照相关法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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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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