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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土地登记代理人《理论与方法》易考点习题2

发表时间:2017/11/24 11:17:4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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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画家吴某因要自费办画展,向朋友肖某借了5万元,并将自己的两幅代表画作质押给肖某,并要肖某好好保管别示于人,还钱时同时还两幅画。则肖某对吴某的画享有(  )。

A.对画的占有权

B.动产质权

C.权利质权

D.优先购买权

E.优先受偿权

【答案】ABE

【解析】动产质权人的基本权利为质权以及对质押物的占有权。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在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时设立。D项的优先购买权,并非质权人享有的权利。

2.在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时,如果发生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的情形,则(  )。

A.当事人有约定的,债权人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B.没有约定时,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C.没有约定时,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D.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不得向债务人追偿

E.没有约定时,债权人只能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而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ABC

【解析】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下列选项中可以设定抵押的有(  )。

A.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B.学校教学楼

C.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D.应收账款

E.土地所有权

【答案】AC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BE两项属于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D项属于权利质权的标的。

4.担保权人到期不能够实现债权的,有权采取(  )救济方式。

A.对担保物进行折价

B.拍卖担保物

C.变卖担保物

D.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担保物

E.直接将担保物归为己有

【答案】ABCD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直接将担保物归为己有”属于流押条款,法律上禁止该条款的出现。

5.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的合同有(  )。

A.船舶租赁合同

B.仓储合同

C.运输合同

D.行纪合同

E.买卖合同

【答案】ABCD

【解析】《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四百二十二条分别规定了运输合同、行纪合同的留置权。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没有直接规定仓储合同可以行使留置权,但是《合同法》第三百九卜五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因此仓储合同仍可以适用留置权。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6.针对抵押人非法处分抵押物的行为,抵押权人享有(  )权利进行救济。

A.限制权

B.追及权

C.对抵押物不法妨害的排除权

D.处分权

E.转让权

【答案】ABC

【解析】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九条与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由此可知,抵押权人对抵押人处分抵押物的行为有限制权、追及权、对抵押物不法妨害的排除权。

7.担保物权消灭的原因包括(  )。

A.主债权消灭

B.担保物权的实现

C.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D.债务人死亡的

E.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答案】ABCE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债务人死亡并不能引起担保物权的消灭。

8.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采取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B.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被抵押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C.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不得抵押。

D.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一并属于抵押财产

E.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答案】ABCE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9.下列关于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抵押期间的处分限制,说法正确的有(  )。

A.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抵押人将其权利转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

B.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抵押人将其权利再次抵押的,应当告知对方当事人该物已经抵押的情况

C.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抵押人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处分

D.抵押权人将其权利再次抵押的,所担保的债权额可以超过土地使用权价值的余额

E.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抵押人将其权利再次抵押的,如果未通知抵押权人的,处分行为无效

【答案】ABCE

【解析】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抵押人可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作价出资或者人股、再次抵押。但是,抵押人必须通知抵押权人并且告知对方当事人,否则处分行为无效。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过其余额部分。

10.关于抵押权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抵押权人和债权人是同一人

B.抵押权人和债权人可以为不同的人

C.抵押权人和债权人处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中

D.抵押权人属于物权法意义上的权利主体

E.债权人属于债权法意义上的权利主体

【答案】ACDE

【解析】抵押权人与债权人虽为同一人,但属于两种法律关系主体。抵押权人属于物权法意义上的权利主体,其享有的权利,从性质、内容到实现条件和方法,都不同于债权法意义上的权利主体即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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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g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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