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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知识点:合同解除的程序

发表时间:2012/3/19 10:57:4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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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于6月16~17日开考,为帮助学员参加考试,特摘考试重点供大家参考,本节主要阐述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相关法律知识点:合同解除的程序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解除的程序

(一)协议解除合同的程序

协议解除合同的程序是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而解除合同切程序。协议解除合同的程序实际上就是采取合同方式解除原合同的,所以解除合同的协议也与订立合同的程序是一致的。

(二)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程序

由于解除权产生的根据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所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程序适用于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程序包括以下内容:

1.一般程序是在法律无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解除合同的程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按一般程序解除合同时,解除权人首先应当通知对方,即以明确的方式向对方当事人进行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这里的“通知对方”是作为解除权人的义务规定的,它表明解除权人要解除合同时必须通知对方,如果不通知的,不能解除合同。当然,并不是说只要发出了通知,就立即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另外,解除权人应当在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内。《合同法》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可见,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是一种除斥期间,它表明,在行使期限内的,解除权有效,超过行使期限的,解除权归于消灭。

2.特别程序是指除法律法规对解除合同有特别规定的程序。《合同法》第96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对于一般合同来说,当事人之间完全可以按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变更和解除合同,而不必经特别的批准或登记。对于特别程序来说,除了按一般程序的要求外,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至于哪些合同的解除需要经特别程序,则要看具体的法律、法规、条例中的规定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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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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