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的损害赔偿
(一)申请不属实或因土地权利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登记有误或有遗漏的
更正登记费用应由当事人承担。因该错误登记导致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害的,当事人应承担有关赔偿责任。
(二)登记机关的过错
因登记机关的过错,致使土地登记发生错误,土地登记机关应承担更正登记费用。因该错误登记导致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害的,登记机关应依照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登记机关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要包括三项:
(1)权利的损害赔偿。
(2)利息。
(3)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费用,如诉讼费用等。
三、补发或换发土地证书
(一)补发或换发土地证书的条件
(1)土地证书灭失的可申请补发。
(2)土地证书破损的可申请换发。
(3)土地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则应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二)补发或换发土地证书的程序
1、补发土地证书
土地权利人应当向原土地登记机关报失。
(2)土地权利人在土地登记机关规定的媒体上声明其土地证书灭失。
(3)土地权利人提交补发土地证书申请书,申请书要载明申请人状况、土地状况、申请补发的理由等。
(4)经审核属补发之列的,土地登记机关应作出补发公告。
(5)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6)补发的土地证书应注明“补发”字样,时间以土地登记
卡登记时间为准,并在填证日期栏注明补发日期。
2.换发土地证书,
(1)提交换发土地证书申请书和原土地证书。申请书要载明申请人状况、土地权利状况及申请换发的理由等。
(2)土地登记机关进行查验是否确须换发。
(3)换发土地证书,应以原登记时间为准,并在填证日期栏注明换发日期。
(4)应注销破损土地证书。
四、地下建筑物和公路线路用地的土地登记
(一)关于地下建筑物用地的登记
具体界定办法可参照物权法相关内容。
(二)关于公路线路用地的土地登记
我国开展土地登记初期明确规定公路只登记造册而不予发证。主要考虑了三方面的原因:1)公路的使用者并不固定,权利人不明确,权利主体难以确定;2)公路大部分是由国家作为公益事业进行的投资和维护,公路本身没有赢利,不会与其他使用者产生经济方面的纠纷;3)我国法律使用了土地使用权的概念,但是,使用权的权益并没有界定,如果发证后持证人按照一般使用者权益限制使用者使用,法律上没有明确制止的规定。因此,采取了只登记造册不发证的做法。但是市场经济的建立,修筑公路投资主体多样,有些路段的使用限定了范围,并产生了经济效益,如有限股份公司投资修建的收费高速公路。
公路线路登记所需要的地籍调查资料,应充分利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和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成果,如果资料不全或者不能满足登记需要的,可以请申请登记发证的单位提供符合地籍调查标准的图件资料或组织专业队伍重新进行地籍调查。
题目: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有( )。
A.为房地产开发需要使用土地的
B.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C.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D.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E.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批准报废的
答案:(BC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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