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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成立只是为了确定行政行为在何种情况下已经完成。但行政行为的作出并不意味着相对方立即知晓。也就是说,行政行为的成立和相对方的知晓之间存在着时间上的间隔。
行政行为并非作出就生效,只有在行政行为为相对方知晓时才能开始生效。行政行为要为相对方知晓,因行政行为的对象、环境及法律规定等因素的不同,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的差异性。行政行为在生效时间上的差异便构成了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即是指行政行为何时开始生效的规则。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主要有下列几种:
1.即时生效
即时生效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效力,对相对方立即生效。其适用范围相对较窄,适用条件相对较严格。它一般适用于紧急情况下所作出的需要立即实施的行为。
2.受领生效
是指行政行为须为相对方受领,才开始生效。所谓受领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告知相对方,并为相对方所接受。受领生效,一般适用于特定人为行为对象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对象明确、具体,一般是采用送达的方式。
3.告知生效
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的内容采取公告或宣告等有效形式,使相对方知悉、明了行政行为的内容,该行政行为对相对方才能开始生效。如果在公告中附以生效时间的,属于附条件生效。有效的告知形式主要有公告、布告、通告、无线广播、电视播放等。告知生效所适用的对象是难以具体确定的相对方。
4.附条件生效
是指行政行为的生效附有一定的期限或其他条件,在所附期限来到或条件消除时,行政行为才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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