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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土地登记代理人合同的履行与终止行政行为知识点3

发表时间:2014/8/28 21:59:4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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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的履行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及具体要求

(二)诚实信用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是商品经济关系中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将诚实信用规定为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正是这一道德规范的法律化。这一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关系是建立在交易双方相互信赖的基础之上的,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履行中的重要原则之一。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强行性规范,当事人不得在合同的约定中排除其适用。合同条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应为无效条款。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造成对方利益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即使当事人未提出请求,也可以主动适用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积极履行以下义务。

1.通知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及时将与合同的履行有密切关联的情况相互告知,以利于对方切实履行合同。这里所说的与合同的履行有密切关联的情况,主要是指在合同订立之后,出现了在合同订立时未曾发生的事实,虽然这些事实并不直接影响合同条款的变化,只是当事人某一方自身的一些变化,但如果对方对于这些变化不为所知时,将会对合同的履行带来一定的不便。例如当事人的合并、分立、住所的变更等情况。通知义务不限于债务人,而是合同当事人双方的义务。不论当事人哪一方出现了类似上述列举的情况,都应及时地通知对方,以方便对方为履行合同做出必要的准备。

2.协助履行义务合同的履行虽然主要表现为债务人的积极履行义务的行为,但是如果只有债务人的给付行为而没有债权人的受领行为,那么合同的履行就不能顺利完成。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债权人负有积极协助债务人履行的义务。债权人协助履行的义务主要包括:及时接受履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在发生债务人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全面履行债务时,应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扩大损失等。

3.保密义务合同的订立应是建立在当事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往往会了解到对方的一些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财产状况等。对于当事人一方通过签订合同而掌握的对方的情况,应当负保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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