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处罚适用的情节

发表时间:2012/3/7 13:08:0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行政处罚适用的情节

(1)不予处罚的情节。不予处罚是指因有法律、法规所规泛的法定事由存在,行政主体对某些形式上虽然违法但实质上不应承担违法责任的人不适用行政处罚。主要包括未满14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实施的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实施违法行为的等。

(2)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从轻处罚是指对违法当事人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给以较轻的处罚;减轻处罚是指对违法当事人在法定幅度的最低限以下给以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违法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法定范围内从轻或减轻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等。

(3)行政处罚与刑罚的竞合适用。行为人的某一行为既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同时又触犯刑律,从而构成行政违法行为与犯罪竞合。与行为竞合相适应,两个不同部门法的法条又分别规定了对行为人的行政处罚和刑罚,从而产生行政处罚与刑罚竞合。关于行政处罚与刑罚的竞合适用问题,在具体适用上可视不同情况采用下列三种方法:

①只由司法机关裁量刑罚处罚。对于给予刑罚处罚就足以达到惩处和预防行政违法、犯罪的目的,就没有必要再由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②刑罚与行政处罚双重适用。即对行为人除由司法机关予以刑罚处罚外,有关行政机关还应予以行政处罚。在刑罚与行政处罚的双重适用中有两种情况:建一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予适用双《重处罚;二是法律、法规条文没有明文规定应予适用双重处罚但实际上却需要适用双重处罚。

③免刑后适用行政处罚。在人民法院免除刑罚或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后,行政机关仍应依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给予犯罪人以相应的行政处罚。这是因为,对实施一般行政违法行为的行为人尚且予以行政处罚,对实施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且已免别的行为人更应予以行政处罚。

相关文章:

2012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法律知识预测试题汇总一

2012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相关法律知识练习题汇总

2012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法律知识预测模拟试题汇总

更多关注: 土地登记代理人报考条件  考试培训   考试用书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