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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人辅导-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

发表时间:2014/9/25 10:08:5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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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备考2015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中大网校编辑根据法律知识教材特别整理了相关复习资料,帮助大家顺利通过2015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

物权

一、内容提要

1.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3.物权的分类

4.物权的变动

5.物权的民法保护

二、考试基本要求

了解我国物权制度的基本法律规定,掌握物权的基本分类,在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正确运用物权法律规则。熟悉物权法中与土地登记相关的各种具体制度规定,解决实践中相关的法律问题。例如不动产物权、不动产预告登记等。

三、内容辅导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最基本的财产权制度包括物权制度与债权制度两大部分。“物权”一词最早起源于罗马法,1900年《德国民法典》第一次在法律上正式使用此术语。现在,多数国家的民法典都规定了物权制度,物权法已成为各国民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享受其权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物权作为一个法律范畴,是由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性权利。例如,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支配权利。物权这一概念包括了以下几方面的涵义:

(一)物权是法定的,民事主体应当依法行使

物权法定主义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行使方式等均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或以协商的方式随意加以改变。

(二)物权是以物为权利客体的民事权利

作为物权客体的“物”,是指有体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物权虽是以物为权利的客体,但不能把物权仅仅视为人对物的权利,与其他人无关。物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其义务主体通常是权利主体之外的所有不特定的人。

(三)物权是直接支配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所谓直接支配,是指权利主体得依自己的意思径行对标的物加以使用、收益、处分。这就是说,权利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行为,就能够行使自己的物权。权利人既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直接依法占有、使用其物,也可以采取其他的支配方式。同时,物权人对物独立进行支配完全依自己的意志,无须得到他人的同意。所有人使用其财产,并在其财产之上获取收益,不需要借助于任何人的行为便可以实现。

(四)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其享有物权和行使物权的干涉

物权具有不容他人侵犯的性质,这种属性也被称为物权的排他性效力。物权的支配性和排他性源自物的权利归属,即法律确认某物归某人所有,使其对物的利益享有独占的支配并排他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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