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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点分析:行政程序法概述

发表时间:2015/3/30 15:51:5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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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概述

一、行政程序的概念和种类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形式,即指行政行为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凡不属于行政行为本身所包含或所必须经过的程序,都不在行政程序的范畴之内。任何行政行为都有反映在空间和时间上的形式。空间形式是指行政行为过程的表现形式。时间形式是指行政行为过程的先后顺序以及所必须履行的每个环节。行政程序的种类: 1.根据行政程序适用的范围为标准,可分为内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内部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内部行政事务的运作程序。外部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对外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所运用或应当遵循的程序。 2.根据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分为抽象行政程序和具体行政程序。抽象行政程序具有普遍性和后及性的特点,是针对某类人或事普遍适用的,且在时限上一般只面向未来发生效力。具体行政程序则具有相对的具体性和前溯性,指针对特定的人或事采取的,在时限上一般只对既往事件发生效力的程序。 3.根据法律是否有明确规定和要求为标准,可分为自由行政程序和法定行政程序。自由行政程序,或称任意行政程序,是指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和要求,由行政主体自由裁量决定或选择采取的行政程序。法定行政程序,即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行政主体必须遵循的行政程序,故又称强制性行政程序。 4.根据不同的行政职能为标准,可分为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裁判程序。行政立法程序,由于行政立法行为内容的广泛性,行为对象的不特定性和效力的后及性,行政立法程序一般都比较复杂、严格。行政执法程序,一般应体现行政效率的原则和保护相对方合法权益的原则。行政裁判程序,则由于裁判行为对象是当事人双方的争议或纠纷,因而其程序具有准则司法的特点和司法化的趋势,而其核心内容是体现公正和公平。

二、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法,是指有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程序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和。 1.行政程序法与行政实体法的关系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并没有法定的划分标准。调整行政机关相互之间关系的是行政组织法,调整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方之间关系的是行政行为法。而行政程序法是由行政组织法和行政行为法的各一部分构成的。调整行政程序法和调整行政法律关系是两类不同的法律规范。这两类规范往往相互交织在同一法律文件或同一法律条文之中,特别是在行政法产生与发展的初期,表现得更为突出。但是,随着行政法治与民主观念的提高,行政程序法的兴起和发展,使其具有与行政实体法同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地位,违反程度法规则,与违反实体法规则一样,都将影响行政行为的效力。 2.行政程序法的作用(1)监督和控制行政权的作用。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防止行政主体武断专横地行使权力,赋予其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以监督和控制行政权的机会和权利。(2)保护相对方合法权益的作用。程序法的建立和完善,合相对方不仅享有了解和知悉自己有关的行政行为的权利,而且可以通过听证等法定程序,直接陈述己见,求得较为充分的救济。(3)提高行政效率的作用。处理行政事务的迅速、简便和经济,构成了行政程序中的效率原则的核心。对行政活动的有关方式、时限等法律规定和要求,成为提高行政效率的直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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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f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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