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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之土地登记相关法规知识(3)

发表时间:2011/9/1 14:08:5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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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通过各种法律规范,规定人的行为准则和适用方法而实现的,民法也不例外。

民事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它具有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即它首先是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属于上层建筑的思想社会关系;它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中介、它是受国家强制力所保障实现的社会关系等。但是和其他法律关系相比,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其自身的具体特征。它的自身特征有:

(1)民事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法律地位平等。民事法律关系属于私法关系,相对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等公法关系而言,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无论是个人、企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还是整个国家政权,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独立的,一方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强迫另一方接受其意见。

由于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这也决定了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一般也是对等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成为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在享有民事权利的同时,也负有民事义务,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更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

(2)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使得我国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其中绝大多数是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财产关系,民法对人身关系的调整,也是因为它必须规定参加财产关系的人的地位或人格,并予以切实的保障,从而才能不影响民事主体参加财产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财产性与补偿性。民法上的责任和制裁,一般都具有财产性,这是由民法主要调整财产关系决定的;同时,民法上的责任和制裁,一般也不具有惩罚性,只有在少数情况下,才会使责任者承担惩罚性的民事责任,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主要具有补偿性,这一性质贯穿于民事损害赔偿法始终。

二、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申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学说理论一般认为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具体法律形式。民法就是通过民事法律关系实现其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民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1)人们依据法律规范的假定去行为并符合假定的要求,则所建立起来的社会关系符合国家意志并得到正常实现。2)人们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则会产生被纠正或补救的非正常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这些社会关系而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如财产所有关系、财产使用关系、商品交换关系、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等等,只有采取民事法律关系的形式,才能得到民法的保护。民法也正是通过为社会关系的参加者设定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使社会关系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形式,并运用国家强制力保障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实现,最终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总而言之,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与现实生活发生联系的途径,它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中介,没有民事法律关系,社会关系就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就无法得到法律的实现。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民事法律关系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一)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按照民事法律关系所调整的对象的不同,可以将民事法律关系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这是对民事法律关系所作的最基本的划分。

财产法律关系,是指与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相联系、具有直接物质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与当事人的物质利益密切相关,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有重要地位,其种类颇多,包括所有权法律关系、他物权法律关系、合同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和继承法律关系等。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格和身份密切相关的民事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不具有直接的物质利益,但是却与物质利益人有一定关系,如果人身权受到侵害,财产法律关系往往受到影响。

这一分类的意义在于,首先,确立的权利的性质不同,财产法律关系对应的是财产权,而人身法律关系对应的是人身权,两者的性质是不同的。其次,对两类法律关系的保护方法也不同,人身法律关系受到侵害,可以使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等非财产性质的民事责任形式,而财产法律关系受到侵害,则无法使用这些责任形式,只能是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等财产性质的民事责任形式。

(二)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按照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程度,可以将民事法律关系分为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只有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当事人一方享有权利,另一方相应的负有义务,权利义务关系单一明确。如所有权法律关系,权利人享有权利,而义务人则负有不得妨碍所有人行使权利的义务。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是由两组或两组以上对应的权利义务构成的民事法律关系。比较典型的是双务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都既享有权利又负有义务。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分清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分析复合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不同权利和义务,有利于正确使用民事法律规范,确定当事人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都由一定的因素构成。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我国民法学把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概括为主体、内容、客体三项。任何一种民事法律关系都不能缺少这三者,任何一种要素发生变化,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就发生变化。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或简称民事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必须有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人参加,才能在主体之间建立法律关系。主体是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不可缺少的一个要素。

在我国,可以作为民事主体的主要有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国家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关于非法人组织是否可以成为民事主体,在民法学说上是存在争议的,本书认为这些组织既不属于公民,也不属于法人,而是介于公民和法人之间的一种民事主体。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由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和性质直接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在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中居于主导地位,实际上它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的法律表现。它也是我们识别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根据。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既互相对立又互相联系。一方的权利就是他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又是他方的权利;权利的内容要通过相应的义务实现,而义务的内容则由相应的权利予以限定。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为标的,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其客体都有可能不同,除了物,还有可能是行为(如承揽合同的客体)、权利(如权利质权的客体)、智力成果(如知识产权的客体)和人身利益(如生命健康权的客体)等。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是指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其中可以分为绝对的发生和相对的发生。绝对的发生,是指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原始发生的,而不是从其他主体处转移过来的。相对的发生,是指当事人继受其他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而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前者如当事人自己用生产工具生产出物品,其对该物品的所有权法律关系的产生。后者如当事人通过买卖将某物品由他人手中取得。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中的一个发生变化。主体变更,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发生,即原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由新的主体享有和承担,形成新的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义务在范围或性质上发生变化,如债权因债务人部分清偿而减少、无偿借贷变为有偿借贷等。客体的变更,是指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物、行为等在数量、范围、性质等方面发生变化,如所有物因消费而数量减少等。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终结。它包括绝对的消灭和相对的消灭。绝对的消灭,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因客体的消灭而不复存在,如所有权因所有物的灭失而消灭。相对的消灭,是指原有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因转移给其他主体而消灭,如债权的转让等,因此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消灭,实际上也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发生或主体的变更。

二、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事实,简称法律事实。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民事法律事实,按照其是否直接包含人的意志,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

1.事件 事件是指不直接包含当事人意志的法律事实。这些事实的出现与否,是当事人本身无法预见或控制的。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事件一般有:1)自然人的死亡。2)发生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事实。3)时间的经过的法律事实。

2.行为 行为是指受人的意志支配的有意识的活动,也即与当事人意志直接相关的法律事实。行为可以分为合法的行为与违法的行为。凡是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或为国家法律所认可的行为是合法行为,这种行为在民法上主要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凡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这些行为的出现均可以在一定主体之间发生、变更或者消灭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此外,有关民事方面的行政行为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仲裁机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等,也是一种法律事实,也可以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

(三)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有时只需要一个民事法律事实。但如果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需要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时,那么只有这些法律事实的结合,该项民事法律关系才能发生、变更或者消灭。这种引起某一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几个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称为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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